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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凭知名度再赢一商标案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1-07-22   浏览

7月中旬,米乐m6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之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浙江岑某申请的“之江”商标给予否定。商评委认为“之江”与“米乐m6”、“米乐m6大曲”、“米乐m6及图”的显著识别文字“米乐m6”均由两个汉字组成,读音、尾字均相同,且查明“米乐m6”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之江”与“米乐m6”同时使用在酒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裁定米乐m6的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之江”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57月,米乐m6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行的商标公告中监控到浙江慈溪的岑某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了“之江”商标,该商标与米乐m6的驰名商标“米乐m6”极为近似,米乐m6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20096月,商标局根据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之江”作为杭州市的一个地名与在先注册的“米乐m6”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米乐m6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收到异议裁定书米乐m6并未就此放弃,而是依据法定程序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直到今年7月,米乐m6终于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之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这件商标异议案件历经六年,在米乐m6的坚持下终于成功维权,这只是米乐m6在保护“米乐m6”品牌道路上的一个个案。随着“米乐m6”品牌的日益强大,难免有个别胆大的法盲会闹出一些傍名牌现象,米乐m6在做大做强“米乐m6”品牌的同时,也始终坚持为“米乐m6”依法竖起一道道保护的屏障。(余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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